报关员备考资料之商品归类(二十)
一、本类概述
本类所包括的杂项制品是指前述各类、章、品目未包括的货品。本类以章为界限将品分为以下三大类:
1、94章包括各种家具、寝具、未列名照明装置、灯具和活动房屋等
2、95章包括各种娱乐用品
3、第96章杂项制品,包括雕刻或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扫把、刷子、成套旅行用具,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化妆品及其他章的品目没有列名的物品。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家具的归类:
①具有实用价值的落地式的家具以及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坐具及床应归入第94章。
②为具有特定用途的装置、设备等而特制的家具一般按该装置或设备归类。如,作为缝纫机台架用的家具应归入84.52.
2、灯具及照明装置的归类:
①贵金属、包贵金属制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应归入第71章。
②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其他电气照明装置应归入品目 85.12.
③自供电源的手提式电灯应归入品目85.13.
④白炽灯、放电灯及弧光灯应归入品目85.39.
⑤密封式聚光灯应归入品目85.39.
⑥照相用闪光灯应归入品目90. 06.
⑦医疗用诊断、探查、照射用灯应归入品目90.18.
⑧装饰品中国灯笼应归入品目95.05.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可以使用任何光源或燃料;烛、灯油、煤气、电等)应归入品目94.05.
3、儿童脚踏车的归类
装有滚珠轴承的儿童三轮脚踏车应归入品目95.01.儿童两轮脚踏车应归入品目87.12.
4、本类物品中,如果是用71章的物品制成,或者所含的成分包括71章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达到2%,那么应该归入71章。
5、品目9601和9602只包括已加工的动物物质、植物和矿物物质等雕刻材料机器制品,对于未加工的雕刻材料则要按材料性质归入相应税目。如玳瑁克、兽牙、骨等归入税目05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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