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顺利开展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1年印发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通过几年的实践,规则中的一些内容已经无法满足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需要,如: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处理的主体,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处理的程序及有关证据的保全,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等,都需要进一步修订与完善。而且,规则中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使操作性受到影响。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利用高科技实施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规则进行补充完善。
现行规则是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有关涉及全社会或某一类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当制定财政部规章的规定,办法应当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5章、34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基本要求等。第二章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明确界定了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及违规试卷,并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第三章处理程序,明确规定了处理违规行为的工作程序、有关证据的保全等。第四章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作了规定。第五章附则,对办法施行的日期及同时废止的文件进行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主体
现行规则规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各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规定,并考虑到大量具体的考试工作实际上是由各省级注协承办的现状,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实施主体,修改为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办法根据违规行为的不同情形,设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即终止本场考试责令退出考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3年、5年、10年内不得参加考试;撤销已取得的全科合格证等。
现行规则对有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应考人员规定了给予“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罚。考虑到10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处理,已经跨越了两个有效成绩循环周期,能够对应考人员产生足够的影响,起到了遏制考试违规的作用,因此,办法将“终身禁考”的处理措施改为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性质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由中注协组织实施的规定,并参考司法部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处理措施属于行政处理。
(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单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省级注协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中注协处理决定不服的,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被告,由其应诉。
(五)中注协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相关制度
为保障被处理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前,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履行告知义务,应考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因此,中注协应当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制度,以使保障被处理人合法权益的措施落到实处。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
为顺利开展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1年印发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通过几年的实践,规则中的一些内容已经无法满足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需要,如: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处理的主体,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处理的程序及有关证据的保全,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等,都需要进一步修订与完善。而且,规则中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使操作性受到影响。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利用高科技实施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规则进行补充完善。
现行规则是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有关涉及全社会或某一类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当制定财政部规章的规定,办法应当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5章、34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基本要求等。第二章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明确界定了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及违规试卷,并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第三章处理程序,明确规定了处理违规行为的工作程序、有关证据的保全等。第四章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作了规定。第五章附则,对办法施行的日期及同时废止的文件进行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主体
现行规则规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各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规定,并考虑到大量具体的考试工作实际上是由各省级注协承办的现状,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实施主体,修改为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办法根据违规行为的不同情形,设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即终止本场考试责令退出考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3年、5年、10年内不得参加考试;撤销已取得的全科合格证等。
现行规则对有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应考人员规定了给予“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罚。考虑到10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处理,已经跨越了两个有效成绩循环周期,能够对应考人员产生足够的影响,起到了遏制考试违规的作用,因此,办法将“终身禁考”的处理措施改为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性质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由中注协组织实施的规定,并参考司法部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处理措施属于行政处理。
(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单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省级注协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中注协处理决定不服的,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被告,由其应诉。
(五)中注协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相关制度
为保障被处理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前,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履行告知义务,应考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因此,中注协应当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制度,以使保障被处理人合法权益的措施落到实处。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
(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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