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8号)精神,省财政厅决定开展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并推荐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表彰办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严格按照《表彰办法》的各项规定进行评选推荐,认真调查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比照我厅制定的《表彰办法》,组织本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评选表彰。
二、严格按照指标推荐候选人。各市财政部门在向我厅推荐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时,应当严格按照指标数推荐。各市财政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
三、广泛宣传。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宏扬正气,营造诚信氛围,引导广大注册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业,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市财政部门在组织评选活动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信息:
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范德勤;联系电话:025―83633204。
电子邮箱:fdq@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9室
邮政编码:210024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联系人:赵光硕;联系电话:025―83306237。
电子邮箱:zgs001@
通讯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国贸大厦15楼
邮政编码:210009
附件:1.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各市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表
3.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4.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1:
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切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01号)精神,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树立当代注册会计师楷模,塑造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成立2011年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财政厅副厅长江建平担任组长,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检查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规划、决议评选表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会计处处长徐卫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黄中茂共同担任,会计处副处长沈洪理、监督检查局调研员王学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潘海担任副主任。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
评选表彰活动总体方案由财政厅会计处、监督检查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商定;候选人初审相关工作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会计处、监督检查局参与;相关文件材料制发等相关工作由会计处牵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参与;候选人公示等事宜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会计处参与;组织评审、进行实地考察、向财政部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等由会计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督检查局共同组织实施。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省直的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依法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提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宣传贯彻国办发[2009]56号文件、苏政办发[2010]101号文件,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一体化行业改革、管理与发展重要决策部署中发挥表率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行业党建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和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和声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推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为扩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注册会计师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因业务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凡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5年(或5年以上)存在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等情形之一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评选表彰活动。
五、评定机构和评选方式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界、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评选方式。评选工作采用各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财政部门自行申报与各市财政部门推荐(省直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报,并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相结合、我厅集中审核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六、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市财政部门应采取公开透明、自下而上方式,组织本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推荐人选(各市推荐名额见附件2)。
各市财政部门对拟推荐的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根据其工作影响范围,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市财政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附件3)、整理有关材料,并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产生前10名候选人;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经评选产生的前10名候选人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审排名顺序追加考察;经考察核实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授予“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附件2:
各市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表
1.省直 5名
2.南京 2名
3.无锡 2名
4.徐州 1名
5.常州 1名
6.苏州 3名
7.南通 1名
8.连云港 1名
9.淮安 1名
10.盐城 1名
11.扬州 1名
12.镇江 1名
13.泰州 1名
14.宿迁 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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