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施工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施工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质量不合格的具体处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上述第2节的方式处理。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相关文章
无锡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5 11:36:40) |
扬州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3 10:25:20) |
南通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3 10:05:54) |
江苏省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3 09:41:10) |
泰州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1-02-11 10:52:17) |
常州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2011-02-11 10:20:51) |
南京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1 10:00:23) |
宿迁市二级建造师证书领取通知 (2011-01-20 15:26:35) |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2010-10-05 09:50:23) |
《财经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7 (2010-06-17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