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类 > 注册税务师 >

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1)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原告资格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转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例题4】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条明确了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其他组织,被复议人为行政机关。在本案中,民警甲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乙打伤,甲的行为代表的是该县公安局的公务行为,因此甲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分析,甲同样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要件。因此A项正确,C、D项错误。

  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要件,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为解决财产和人身关系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并非民事平等关系,因此甲亦不能提起民事诉讼。B项错误。

  (二)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的原告资格

  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则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但无论采取哪种组织形态,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是指那些依土地承包合同等形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体农户、乡镇企业以及建筑物所有人等个人或组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他物权,属于受《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财产权范围。因此,当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企业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诉时,企业其他机构也可以行使企业的起诉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例题5】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不能受理,因为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不是独立的法人

  B.可以受理,因为外方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C.可以受理,但外方必须以企业的名义

  D.可以受理,但是应当与中方一起作共同原告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所以B项应入选。

更新时间2022-03-13 11:02:27【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