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考试税法一学习要点:消费税(7)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五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复合计税办法
只适用于进口卷烟、白酒
三种应税消费品 | 计算公式 |
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
进口卷烟 |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 |
注释:1、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
2、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
3、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4、消费税定额税为每标准箱150元
【例题】(2008):某烟草公司2007年8月进口100箱卷烟,关税完税价格共计140万元人民币,进口卷烟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为45%,定额税率为150元/大箱。该烟草公司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 )万元。
A.64.50
B.138.68
C.138.95
D.140.18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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