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100元。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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