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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题:甲、乙、丙于2008年3月分别出资60万元、2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4月丙将其部分出资额依法转让给丁。2010年6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3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60万元。根据规定,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和丁均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错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