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讲解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三、复合计征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56%)
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三)纳税人对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酒类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的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五)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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