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考点预测第3章:担保法(3)
第三节 定金
一、定金概述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1)定金担保只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2)定金具有从属性。
(3)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
(4)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或其替代物。
(5)定金担保属于约定担保,它只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2.定金的分类
(1)订约(立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
(2)成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一是虽未交付,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照样成立(生效);二是惟成约定金的交付与主合同成立有关系,其他定金的交付与主合同成立与否并无关系,所以不要将定金合同的实践性与成约定金交付对主合同成立的影响混为一谈。
(3)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时,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简言之,此种定金情形下,双方均可随时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必须承担定金罚则。
(4)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双方丧失合同目的肘,应承担定金罚则。
(5)证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
二、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1.定金合同及特征
(1)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3)定金合同的标的主要是金钱,且数额不得超过法定比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2.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定金具有以下效力:
(1)证约效力。
(2)预先给付的效力。
(3)担保的效力。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4)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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